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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16 14:57:07

每个人都有行将老去的一天,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每个人息息相关。海州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以爱为先,积极搭建平台,畅通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对涉老案件快送、快审、快结,定期回访,放大老年人维权社会效应;对于生效的涉老纠纷案件,要求承办人优先办理,多措并举确保执行到位;针对家庭纠纷中涉老案件的特点,执行人员坚持“三多”工作方式,采取“情、理、法”相互交融的执行方法,引导双方念情互让,实现依法、高效、全方位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海州区人民法院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发布,希望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权益,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01


古稀老人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七旬老人王某与其配偶赵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收养本案被告赵某某并长期共同生活,被告赵某某成家后分开居住,后赵某于2021年初去世。赵某去世后,王某与赵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少有来往,关系僵持。原告称被告不接原告电话,不回来看望原告,几乎断绝往来,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被告称其于父亲去世之后才得知自己是收养的,没有看望原告是由于其与妻子闹矛盾,无法带着孩子看望老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足见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已不存在修复亲子关系的基础,继续维持收养关系,会对老人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收养事实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符合建立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所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给予保护。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曾反复组织调解并多次与王某谈心,但是王某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非常坚定。考虑到如果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对双方特别是王某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确无益处,特别是容易产生较多精神压力,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贯彻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故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解除其与赵某某的收养关系。


02


失能老人依法维权,法院调解化解双方矛盾


基本案情


七旬老人周某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因其子女未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子吴某、吴某某履行赡养义务。


经向双方了解,原告称其不愿意在养老院居住,在任一子女家中居住均可,被告吴某称其愿意支付抚养费,让母亲在养老院居住,被告吴某某则称愿意与哥哥轮流赡养母亲。法官发现三人态度均较为温和,调解余地较大,故多次开展谈心谈话。最终,原被告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轮流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一方照顾期间由另一方支付赡养费,且原告每月退休金由照顾老人一方支配,需用于照顾原告。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官通过深入调查,及时了解到当事人的心声,牢牢抓住了案件的症结和调解时机,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一直以来,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都是家事审判的重要内容,让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有温度是家事法官的宗旨和目标。


03


鲐背老人坚持离婚,法院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


基本案情


九旬老人郑某再婚后,因婚后感情一般曾于202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妻子离婚,经综合评估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后其与妻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23年,老人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妻子离婚。


承办法官经调查,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且双方皆为再婚,此前均与配偶共同生育子女,子女对二人离婚均无异议。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意义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今社会,老年人因丧偶、离异等原因而再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的离婚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本案系老年人离婚纠纷,在判决离婚时,不仅要考虑二人的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更要考虑判决离婚后双方能否安享晚年生活的问题,最主要的是能否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本案即是如此,原、被告分居已久,感情确已破裂,且二人均系再婚,且此前皆有子女,子女均愿意承担对两位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故本案判决双方离婚。


原标题:《【重阳节特辑】海州区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王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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