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才信息库 老龄人力资源平台 老年摄影人才库 通知公告 关于我们 地方频道
网站无障碍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维权 >
老年人打兵乒球被误伤,属于“自甘风险”?
时间:2024-06-04 09:19:05

      老人在老年活动中心运动时,发生肢体碰撞受伤,能否适用“自甘风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473.jpg

案情介绍


陈某和张某两位老人先前并不相识,某日下午两人都在公园的老年活动中心乒乓球室打球。陈某在往里数的第三张球桌上打球,张某在第二张球桌上打球,两人刚好在相邻球桌的同一侧。张某在接球的过程中,突然摔倒撞向在第三张球台正常打乒乓球的陈某,导致其左足膝盖受损。随后张某陪同陈某前往医院治疗,因为双方协商损失赔偿未果,陈某便将张某诉至法院。


张某辩称,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陈某和张某的情况属于自甘风险,陈某理应对乒乓球运动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具有充分的认知和了解。且乒乓球室的球桌之间间距十分紧凑,存在潜在风险。


案情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都是在公园的老年活动中心乒乓球室打乒乓球,且乒乓球属于带有对抗性质的竞技体育运动,但当事人双方并不是同一张球台进行对抗性质的运动,陈某不是参加乒乓球比赛,其认知的承担风险来自对抗运动的对手,而不应扩大为所有在该乒乓球室打乒乓球的参加者,故不应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定。张某在接打乒乓球过程中,其理应尽到相邻的安全注意义务。陈某在正常接打乒乓球过程中,受到相邻球台张某的摔倒撞击导致胫骨平台骨折的后果,显然非一般人所能预见,不宜认定为陈某自愿承担风险的范围。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免费开放性的乒乓球室固有风险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但仍愿意参与其中,属于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责任,张某承担70%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陈某赔付1万余元,品除张某垫付的医疗费2仟余元,实际还应支付陈某8仟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


生命在于运动。适当的体育锻炼活动对退休老年人来说,不仅可以保持住身心的健康,还可以丰富退休后的晚年生活。然而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应注意以达到锻炼为目的,避免过度激烈的运动,锻炼时应对周围的环境保持敏感,以防出现不必要的误伤。


来源:安源法院    作者:李 顺



(责任编辑:王中一)

Copyright ©2023 中国老年人才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版权所有

关于本站 | 广告合作 | 法律声明 | 商务合作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京公安备案 11010102006066 京ICP备13004896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