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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强院”为民行 丨父母有退休金 子女就可以不给付赡养费了吗?
时间:2024-06-20 11:14:33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赡养父母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因父母有退休金


不愿与子女同住


子女就可以不给付赡养费吗?


近日,年过八旬的孙某委托代理人到依安法院起诉三个儿女给付赡养费。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原告当事人孙某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法院干警背着国徽走进当事人家中,巡回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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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育有两子一女,大女儿和小儿子定居河南,孙某现居住在依安县的二儿子家。自2023年8月起大女儿和小儿子便未再给付赡养费。两名子女表示若老人同他们去河南生活,可当地租房子轮流照顾,如继续生活在二儿子家,母亲有退休金,够生活所需,便拒绝支付赡养费。而孙某则因气候、饮食、生活习惯等原因,坚持在二儿子家养老。各方对赡养方案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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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子女于法对父母在经济上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于情在精神上有慰藉的责任。本案孙某因帕金森症和年迈原因,已丧失劳动能力及行动能力,确需护理,虽有一定的退休工资收入,但不足以满足其生活和护理需要,由于孙某主张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和护理费的金额过高,承办法官结合孙某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各子女已履行赡养费的数额等情况,根据2023年黑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及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年均工资标准,本院酌定杨某忠、杨某伍、杨某荣每月各向孙某支付1,000元赡养费为宜,原、被告双方就结果达成一致。最后,承办法官对被告子女语重心长道: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为人子女应常思老人的养育之恩,虽然随着子女的成长、父母的衰老,双方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观念上的差异,但子女应尽量耐心的与父母沟通,望今后能够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并且经常探望母亲,给原告一个安乐和谐的晚年生活。


近年来,依安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围绕基层治理需求和热点问题,着力推行“巡回审判+法治宣讲”审理模式,切实将普法工作融入审判执行,以案释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下一步,依安法院将继续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通过巡回审判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涉老纠纷问题,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来源:依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温士昕、高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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