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年人对更高品质养老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强烈,来一场省心省力的跟团游,成为广受老年游客青睐的旅行方式,但天有不测风云,尤其是在高海拔地区,旅途中也可能隐藏着一些危机。老人跟团旅游突发悲剧,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担责?怎么担责?
近期,犍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跟团旅行突发疾病死亡的旅游纠纷案件,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假期,67岁的张先生在某旅行社网点报名参加了“山东九日游”旅行,并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张先生抵达泰山风景区游玩时,出现身体不适,由同行队友搀扶着下了山,下山后未停止旅游行程,继续乘车前往聊城游玩;同日下午,在乘船游玩东昌湖时再次身体不适,下船时差点掉入湖中,随行工作人员询问其身体状况,其告知:“没问题,没掉下去”;在游览完东昌古城到餐馆后,张先生突发昏厥,随行工作人员拨打了120,并在救护车到达前对其进行了掐人中、虎口等救治。张先生被送到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张先生的家人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社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选择旅游项目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所能够适应和完成的情况作出选择,在旅游过程中,应当将自身身体不适的情形及时告知随行工作人员,但张先生未告知其身体不适且未主动提出就医。因此,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张先生未对自身身体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及自身身体突发疾病所致,故,对张先生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该旅行团32名游客年龄均在60-84岁之间,属于老年旅行团,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对老人的旅行安全应尽到高度的注意和保障义务。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明知旅行团人员均为老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况,根据参加活动者的身体状况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张先生案发当天身体出现了多次不适,在持续不适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充分重视。因此,旅行社也存在一定过错。
经综合考量,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因旅行社在张先生出行前购买了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家人13余万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老年游客的安全风险提示告知应更加充分和全面,对于老年游客群体,旅行社更应及时尽到及时提示、救助义务。
旅游经营者虽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并非无条件、无限制,旅游者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老年人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随身携带适当的防护用品和必备药品,做好个人生命安全的防护措施,避免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
犍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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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