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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老人再就业的“难”与“盼”
时间:2024-01-18 08:57:22

低龄老年人(60岁至69岁)返岗就业有什么困境?老年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亟待解决?他们的劳动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当你老了,还想继续工作,是一件难事儿吗?很多老人曾有过这样的感慨,为什么我们的工资要求不高,业务能力不低,却很少有企业愿意雇佣我们呢?


据国家卫健委测算,预计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


在此背景下,“低龄老年人(60岁至69岁)再就业”话题屡被提及,不过,他们的再就业之路并不容易,低龄老人返岗就业有什么困境?老年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亟待解决?他们的劳动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选择面少


今年59岁的冯正,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退休前他一直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尽管有着高学历和充足的工作经验,但是冯正的再就业之路并不顺利。


冯正告诉记者,自己已经在招聘网站上投了5个月的简历,这一期间基本上没有用人单位联系过自己,尽管自己的期望薪资只有4000元左右。他说:“网站上的招聘企业少,和我专业对口的企业更少。”


河北省唐山市61岁的付明新也想重返职场,退休前,付明新是钢厂的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不高,经验不少。


他想继续在相关行业找一个岗位,但他坦言:“目前市面上很难找到适合我们这些过去有一技之长的老年人的工作岗位,到一些公司应聘,人家一看我的年龄就拒绝了。我也能理解,毕竟不是年轻人,万一哪天累出点毛病,都是麻烦事。”


在很多企业负责人看来,如果与相对较低的工资相比,雇佣老年人的风险更大。


河南省洛阳市一家从事绿色建材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即使国家将老年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内,他也不愿意雇佣老年人。


“因为年龄和身体原因,老年人需要用人单位支付更高额的社会保险费用,所以虽然老年人的工资不高,但企业雇佣一名老年人不会比雇佣一名适龄劳动者更有成本上的优势。”上述负责人坦言。


而招聘老年人的企业少,加之合适对口的岗位更少,这些困境堵住了以冯正和付明新为代表的老年群体想要“再就业”的道路。


2022年8月,面向老年人开展招聘的中国老年人才网上线。


记者浏览发现,在求职信息中,近三成岗位对于学历没有要求,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岗位仅3个,省市覆盖面也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求职面十分受限。离开了“退休返聘”,退休老人想要找到心仪的工作并不容易。


而在该网站上点击“求职招聘”后,在招聘页面首页出现频率较高的也基本是些生活服务岗位,包括“酒店客房领班”“停车管理员”“保洁人员”“保安”等,适合高学历低龄老年人求职需求的岗位总体数量仍然较少。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中国老年人才网,在其他大部分招聘平台上,基本没有面向老年人开辟专区,老年人在求职过程中仍以线下、朋友介绍等方式为主要渠道。


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看来,老年人就业具有多元性,具备专业技能的老年人通常就业意愿相对较高,如医生、教师等职业。


“让老年人就业保持供需平衡,提升他们的社会参与度很重要。”陆杰华表示,除了要注重技能和岗位上的平衡外,还应考虑让老年人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变化提高老年人在数字化时代的素养,也是为他们的就业赋能。


陆杰华补充,用人单位也要提供更多机会,让就业和供需匹配起来。


权益难保障


老年人即使顺利找到工作,接下来的劳动权益保障,也让他们的再就业处境陷入尴尬。


2023年5月,1963年出生的刘东从教师岗位上退休,随后,响应国家《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2023年9月,刘东把简历投给了一家教育集团下属的高中,多年的教学经验加上“特级教师”的身份,刘东很快收到了回复并迅速入职。


但是,入职后刘东一直没有和学校签订任何合同,尽管学校提供了食宿,但是因为没有签订合同,刘东不知道自己要在这里待多久。


房间里没有宽带,办理宽带的业务员告诉刘东,如果连办3年价格会更优惠,刘东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聘期是多久,比较担心如果一年就不再聘用了剩下的宽带费就打水漂儿了。


“这都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如果聘用期间有什么问题,谁来保障我的权益。”刘东对记者说。


和刘东一样,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很多老年人已超过退休年龄,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往往会引起争议。当遭遇劳动侵权、发生工伤事故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成为老年人不得不关注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退休人员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其相关权益也不受劳动法律的保障。


而仅有一字之差的“劳动”与“劳务”,获得的保障却相去甚远。


在法律上,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立劳动关系,没有确立劳动关系就无需缴纳五险一金,也就没有工伤保险,被辞退了也没有补偿金,是权益保护的“真空地带”。


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出现过相关的法律纠纷。


2023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曾发布“保护老年人用工权益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典型案例。


在杨某诉某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杨某自1998年2月起在某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继电保护岗位,并实际工作至2021年11月1日。


在此期间,杨某于2020年6月达到50岁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该公司持续发放薪资。


杨某离职后,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杨某不是适格主体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后,杨某向丰台法院起诉,主张其在工作中实际已担任管理职务,退休年龄应为55岁,请求判决某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


法院判决,杨某系工人身份,于2020年6月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其基于劳动关系为前提所提出的相应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丰台法院提示,劳务合同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缔结的用工合同约定,对于工作报酬、工作内容或工作量、工作时间等,一般均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


政策保障正逐步完善


陆杰华告诉记者,在应对老龄化时,也要考虑老龄人再就业的权利,社保、劳动关系和劳动标准、劳动时间都需要有新的设计。


事实上,相关制度法规正逐步完善。


2019年3月,浙江省就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关注老年群体的劳动者权益。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


《意见》提出,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在不破坏当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动摇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补充性地制定关于老年人就业的工伤保险法规,将老年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内。


2022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提到了要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劳动原则,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合理延长工作年限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就业服务。


我国退休老人再就业短板正在逐一被补齐。


在政策的保障下,越来越多老人重入职场,老人对岗位的需求也逐渐细化,如何更好地适岗成为新的关注点。(应受访者要求,冯正、付明新、刘东为化名)(记者高原)





(责任编辑:刘倩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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