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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2024〕1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4-10 11:17:13

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现将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总工会       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

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民政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民发 〔2023〕71号)、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鲁民 〔2023〕64号)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发〔2023〕13号),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技能水平,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1. 支持驻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和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民政部门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由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已享受一次性奖补的院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行开门办学,邀请有养老服务实践经验的高级技师走进课堂授课,授课时长不低于课程总时长的1/5;要定期组织学生走进养老机构实习,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实践型、技能型人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养老服务专业高水平建设。鼓励驻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高水平、特色化建设工程,积极申报高职高水平专业群、技工教育优质专业 (群)等省级专项奖补。(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打造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驻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申请设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和实训,“订单式”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推动养老机构与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合作,成为院校的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和专业建设,共同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每个区 (市)建设不少于1处实习实训基地。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政校企交流合作。市级民政部门、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每年举办全市养老服务政校企对接交流活动,各区(市)定期举办养老人才大集、招聘会等活动,畅通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习、就业的渠道。在新闻媒体开通政校企合作专栏,形成全社会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市级民政部门与院校共建养老服务学院或养老相关专业。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健全市、区 (市)、机构三级培训体系,分层分批分类开展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期间,纳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登记,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养老护理员 (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可参加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培训,享受一次通用知识项目培训与每年一次的技能提升培训。对参加技能素质提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承办机构每人270元的通用知识培训补贴和初级每人750元、中级每人950元、高级每人1200元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人才评价机制

6. 培育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支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社会信用良好且符合青岛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评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等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行 “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鼓励驻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组织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到2025年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可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 (https://hrss.qingdao.gov.cn/)的 “人才评价”专栏查询。与我市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取得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放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规定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奖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已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 “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 (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队伍激励

9. 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励制度。对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岗位满一年,持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 (理疗)师证书或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等,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本科以上、大专、中专学历工作人员 (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分别发放40000元、30000元、20000元的入职奖励,奖励分五年发放。对于与养老服务机构同一地址、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可按照入住老人数量和身体机能综合评估情况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按规定享受入职奖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对持有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放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与我市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在我市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养老护理员 (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从一线养老护理员中遴选业务管理人员,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倡导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建立企业年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大荣誉激励力度。开展养老服务领域 “齐鲁和谐使者”选拔,入选者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享受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4年管理期内每月享受1000元省政府津贴。开展 “青岛敬老使者”评选,入选者在4年管理期内每月享受1000元市政府津贴。每年组织十名 “最美养老院院长”、百名 “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对获评人员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搭建人才展示平台。每年举办全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推动区 (市)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按照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赛项纳入青岛市职业技能大赛或市级二类竞赛进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授予或按规定程序申报 “青岛市技术能手” “青岛市青年岗位能手”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 “青岛市三八红旗手”等相关荣誉称号,并按照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升社会地位。积极推荐 “齐鲁和谐使者” “青岛敬老使者”“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优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最美劳动者等。各区(市)要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典型选树活动,广泛宣传优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先进事迹,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感。 (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人才队伍来源

15. 吸引专业人才加入。鼓励医务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及诊所、村卫生室等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于医养结合机构,符合 《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要求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鼓励有条件的区 (市)和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人才吸引计划,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引导跨行业人才参与。实施“物业+养老服务”“家政+养老服务”“护理+养老服务”行动计划,引导更多专业人才跨行业、跨领域参与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组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专业化培训,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上门探视、生活照料等常规性养老服务。推动家政服务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在家政服务中融入养老服务功能,满足居家老年人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鼓励从事执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等职业的人员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拓展养老护理员入职渠道。(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优化专业岗位配置。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配比。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配强养老服务机构人力资源、财务、安全生产、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积极拓展养老顾问等岗位。养老服务机构应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建立 “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志愿者队伍,鼓励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积极参与,为增加养老服务人才资源提供有益补充。将我市的 “时间银行”平台改为 “青岛互助时间”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长的储蓄与回馈、正向激励等机制。(市民政局负责)

五、实施人才就业支持

19. 给予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我市首次创办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给予12000元的创业补贴,并按照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申领创业补贴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创业者本人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新一轮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 《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 〔2023〕12号)文件要求,申请设立 “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定期发布养老服务见习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见习并按规定申领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我市养老服务机构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用人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注册地街道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领,一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不含申领当月)。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落实养老综合责任险补贴。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为签订入住协议或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的老年人和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护理服务人员购买养老综合责任险的,按照每人每年80%保费基准价的标准予以补贴,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强稳岗信贷扶持。积极推进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通过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助力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发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文件中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镇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 (社区)养老服务站、助老大食堂等企业和组织;本文件中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的标准,参照同类小微企业的要求;本文件有关补贴、保险政策执行期限及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主送:各区 (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团委、妇联、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分支机构。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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