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发〔2024〕26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老龄办: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2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省民政厅等12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代章)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引领和带动养老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的提升,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以发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全方位吸引、培养、用好、留住人才,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专有所长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十四五”末,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全省养老服务人才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全省养老服务人才规模达到5万人以上,养老服务相关从业人员达到30万人。
二、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三)加强专业教育。发挥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支持职业学校开设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老年人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中医康复技术、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整合优质高职资源,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加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普通本科专业建议增设指南,引导有条件的本科高校主动增设养老服务管理、老年学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人才培养。支持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为养老服务行业培养输送更多高层次人才。倾斜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加强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技能培训。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采取多元化、专业化等培训方式,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能力素质。以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重点,全面推行就业岗前培训,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支持建设一批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主要培养方向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山西开放大学等相关院校为养老服务人才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提供机会。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应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吸引养老服务人才就业
(五)以岗引才就业创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到农村等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的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发针对性就业见习岗位。支持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到社区养老岗位就业创业,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支持养老服务人才跨地区有序流动,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医务人员,积极吸纳退休的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执业。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的志愿者队伍,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把老有所为和老有所养相结合,增加养老服务人才资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养老服务人才评价体系
(七)拓宽职业发展通道。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建立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支持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设置的系列(专业),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职业水平评价。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社会培训评价资源,征集遴选符合资质的单位机构,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由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要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落实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九)加强特困供养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特困供养机构(乡镇敬老院)专业服务人员建设,按照3.5:1的比例,配齐必要的护理、社工等专业人才,其待遇参照《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护理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的通知》(晋民发〔2013〕40号)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岗位配置。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养老院院长队伍建设,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着力打造一批懂养老、会运营、擅管理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引领提升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运营、风险防控能力。(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使用机制。进一步畅通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技能骨干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流动渠道。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内设专业社会工作科室。到202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人才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和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其养成良好品行、提升服务水平。制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地方标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技能突出、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录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
(十三)提升薪酬待遇。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补贴等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的通知》(晋民发〔2023〕30号)要求,用好奖励政策。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严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褒扬激励。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养老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表彰对象向基层养老服务机构和一线员工倾斜。定期举办全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动市、县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并落实获奖选手奖励、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开展“最美山西养老人”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养老服务人才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民政部门要依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发展支持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要协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督促指导。发挥省老龄办统筹协调作用,分解细化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涉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政策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依托“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人才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完善信息采集和大数据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省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