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函〔2025〕1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精神,现就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一)明确对象范围。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以下两类人员:
1.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2.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合理确定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以市为单位统一确定。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完善工作流程。按照“自愿入住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补助、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服务补助、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助金”的基本工作流程实施救助,具体如下:
1.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承担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时需向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有效证明,“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入住机构时需向养老机构提供残疾证。养老机构应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按月收取集中照护服务费。对缴纳集中照护服务费有困难的,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缴证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
2.申请服务补助。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或代理人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服务补助申请,并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失能老年人的能力评估有效证明、“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重度残疾人的残疾证等材料。
3.服务补助审核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服务补助申请,对需要再次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4.补助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符合条件老年人的补助金发放清单。补助金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5.服务补助动态管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补助金停发时间从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次月起计算。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6.跨地区申领服务补助。对需要跨地区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助标准按照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确定。
(四)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每年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各市、县(市、区)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配合。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制定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份信息共享至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同时会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市、县(市、区)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托管对象,经审核后符合本通知补助条件的,可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政策享受补助,不再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政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强化资金支持。省以上财政在分配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省以上财政对各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民政厅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加大本级资金投入,确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信息化支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五)严格监督管理。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加倍扣减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重残、重病和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重点群体摸底排查,建立人员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将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