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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印发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官网   2025-10-11 14:52:28


体老字〔2025〕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老年人气排球项目高质量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裁判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机制,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在2014年印发的《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近年来项目普及推广实际、“银龄行动”深入实施要求及裁判员管理实践经验,系统修订形成了《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请各单位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意见建议,反馈至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秘书处。

  联 系 人:黄腾达

  联系电话:87182417

  邮 箱:zhongguoltx@163.com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2025年10月10日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年人气排球项目裁判员队伍建设,响应国家“银龄行动”号召,积极搭建“老有所为”的践行平台,结合老年人气排球项目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老体协)和地方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各级老体协),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培训、备案和管理。

  第三条 老年人气排球项目裁判员管理工作遵循“统一指导、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服务老年人”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裁判员合法权益,推动老年人气排球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老体协系统内各级气排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评定、备案管理、培训考核、权利义务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行业协同,中国老体协认同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单项协会考核颁发,且与本办法等级标准相当的气排球裁判员资质,可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吸纳其参与老年人气排球活动执裁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

  第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并设立荣誉裁判员。

  第七条 各级裁判员、荣誉裁判员申报条件、审批单位见《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附件1)。

  第八条 地方各级老体协不得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因工作调动或居住地变更,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老体协备案;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系统或居住地变更,须报中国老体协气排球专项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原则上应根据气排球项目开展需求,每二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按要求提交《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含现有裁判员证书)至审批单位。

  第十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每二年应该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备案,备案信息见《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备案信息表》(附件3)。连续二次未按规定备案的,其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裁判员证书同时失效。

第三章 裁判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老体协负责统筹全国老年人气排球裁判员管理,授权中国老体协气排球专项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下老体协/行业老体协负责本地区/行业内一至二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备案和审批;经上一级老体协认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上一级组织代行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老体协气排球专委会定期组织国家级裁判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适时更新规则知识,提升执裁水平;省级及以下老体协/行业老体协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开展对应层级裁判员的日常培训及业务交流。

第四章 裁判员执裁与选派

  第十四条 各级老年人气排球赛事活动应优先选派备案合格的裁判员执裁。其中,全国性和跨区域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由中国老体协气排球专委会依据授权组织实施;省级及以下区域性赛事裁判员选派由对应层级老体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四)就近的原则;

  (五)男、女裁判员均衡选派与培养的原则。

  第十六条 裁判员执裁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严格遵守老年人气排球竞赛规程及赛事组织相关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准确判罚,不偏袒任何一方;服从赛事组委会及裁判长的管理调度,配合完成赛事执裁工作;保持良好仪表和职业素养,维护裁判队伍形象。

  第十七条 全国性气排球活动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就近就便选派裁判员,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酌情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中国老体协气排球专委会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十八条 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会同裁判长,于赛前对裁判员的证书有效性及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组委会有权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五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老年人气排球活动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通过合规渠道对本级裁判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接受活动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五)对本项目裁判员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做出的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老体协有关纪律及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并熟练运用气排球竞赛规则、裁判法;

  (三)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支持和指导基层气排球活动及裁判员培训工作;

  (四)服从安排,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老体协、行业老体协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中国老体协备案。中国老体协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

              2.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申报表

              3.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气排球裁判员备案信息表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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