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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9-04 14:48:2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要求,按照“省级引导、分级实施、灵活多样、自愿协商、鼓励下沉、充分保障”的原则,吸引一批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到我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缓解全省医疗卫生领域高端人才少、高层次人才紧缺和基层人才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有益补充、示范引领作用,更好服务健康云南建设,制定本计划。

一、加大“银龄医师”引进支持力度

(一)分层分类引进“银龄医师”。鼓励省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人才奖项获得者,在全国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省外高层次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省内外高级职称以上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省内外中级职称以上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各县(市、区)针对乡镇(街道)临床医师、医技人员不足等问题,统筹为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原单位返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省内退休后在与原单位同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不纳入“银龄医师”行动计划。

(二)发挥优势引进“银龄医师”。鼓励各地优化人才引进环境,依托地理、旅游等资源优势,创新“旅游+”、“候鸟+”、“康养+”、“退休返乡”等引才模式,吸引省内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边执业、边康养。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权。支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创造引进条件,根据用人需求引进“银龄医师”,自主制定计划,自主设置引进条件、合作方式、报酬支付和人员考核等内容;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或其他特需“银龄医师”可实行“一事一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程序与“银龄医师”签订合同或协议。

(四)搭建招引平台。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银龄医师”招引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各省招引平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平台。充分发挥省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银龄医师”招引宣介,不定期举办宣介会,吸引更多省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来滇服务,精准推荐符合条件的滇籍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参与“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省卫生健康委要积极组织省内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到市、县两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交流、业务指导,构建稳定合作关系。

二、完善“银龄医师”引进保障政策

(五)保障薪酬待遇。“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用于“银龄医师”引进、奖励、科研及报酬支付的相关经费不计入用人单位绩效总量。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灵活的“银龄医师”薪酬制度,探索实行“银龄医师”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

(六)落实生活保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就近安排住所,并配备能满足日常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单位)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根据“银龄医师”每年服务时间等情况,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探亲报销往返交通费。

(七)给予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入选一项国家级或省级人才项目(人才奖项)的高层次“银龄医师”,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用人单位可按国家级人才不高于10万元/人·年、省级人才不高于6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做好健康服务。用人单位每年组织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银龄医师”免费健康体检1次、省内疗休养1次,并为符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条件的“银龄医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高层次“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可享受省内6家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医院绿色通道服务。

(九)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保障政策。鼓励各地参照省级和本地区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政策,统筹制定本地区“银龄医师”待遇政策,对“银龄医师”食住行游给予便利化保障。

(十)鼓励多点执业。允许“银龄医师”在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允许“银龄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根据引进的“银龄医师”专业,申请开设相应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科室、配备相应团队。

(十一)鼓励科研合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可申报、参与我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组建科研团队,申请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可带项目带技术,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与省内各相关机构开展合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足额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落实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应享有的激励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的,由“银龄医师”与用人单位、合作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十二)支持引入新技术新项目。“银龄医师”开展我省现行项目不能涵盖的新技术,需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卫生健康和医保等部门要加快受理用人单位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用人单位配备必要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和设备,有效保障“银龄医师”开展诊疗服务。

(十三)增强职业荣誉感。对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人才奖项获得者等高层次“银龄医师”,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聘证书,作为我省特聘医疗卫生专家。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两级引进的其他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银龄医师”,分别由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县两级政府颁发特聘证书,作为本级特聘医疗卫生专家。省内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可将“银龄医师”纳入评选范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用人单位在医师节或重要传统节日要走访慰问“银龄医师”。

(十四)给予经费保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上海援滇医疗人才发挥作用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对每年累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银龄医师”,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万元/人·年的标准择优给予用人单位工作补助,可统筹用于支付“银龄医师”报酬、交通、住宿、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对本地区“银龄医师”行动计划加大经费支持;用人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落地。

三、充分发挥“银龄医师”作用

(十五)建立工作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银龄医师”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家工作站”、“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建立“银龄医师”候鸟人才工作站,并由同级财政对候鸟人才工作站给予补助。

(十六)发挥专业优势。各地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银龄医师”专业特长,支持省内外高层次“银龄医师”定期开展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科研、高层次人才培育等引领带动工作;支持市、县两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银龄医师”开展专家门诊、疑难病诊治、业务指导、查房带教、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七)当好桥梁纽带。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主动依托“银龄医师”与其原所在单位建立互访、交流、合作机制,积极争取与省内外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促成长效合作。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省卫生健康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各地要不断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艰苦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的支持。

(十九)支持创新引领。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制度,优化“银龄医师”引进模式,为全省实施“银龄医师”行动计划创造经验做法。对示范带动作用较好的先行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制定“银龄医师”考核办法,并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对“银龄医师”开展年度考核。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和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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